2017-11-2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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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平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NanP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NPCF,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对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资金、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慈善组织。系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纳义举,广播善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资助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南平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南平市工商联总支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山水南一区B幢1单元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
(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救助受灾群众;抚慰救灾勇士。
(三)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老、抚孤、帮残、救难等慈善救助工作;为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提供物资扶助和精神抚慰。
(四)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救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咨询、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七)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严格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者创始会员资格的,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被本会授予相应荣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会义务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本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可连选连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及团体顾问、顾问,并授予相应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以及处置以下事项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和修改本会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四)聘请顾问;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紧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委托授权,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即监事会,成员 5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4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从业人员中有3名党员以上的,应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成立党的组织;从业人员中党员数不足3名的,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上级党组织是中共南平市工商联总支部。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销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四)资金增值部分及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五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行政经费专项捐赠等。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根据捐赠人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资金、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褒奖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