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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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慈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慈善资金扶贫济困的作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平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募集
1、慈善资金和物资的募集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坚持全面发动,多方募集,重点募捐等办法,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履行接收捐赠的手续。凡接收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根据《南平市慈善总会对捐赠者的鼓励办法》,向捐赠者颁发相应牌证。严格执行捐赠钱物的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士。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分项
慈善资金内设五项基金(以后视情调整):
1、福利设施工程基金;
2、助残工程基金;
3、助学工程基金;
4、解困工程基金;
5、捐赠者冠名专项基金。
第四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
1、政府有关部门资助、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款系本会基金母本。
2、每年度实施慈善项目,使用资金款母本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定向的捐赠由慈善总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3、凡慈善总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每年从资金款中列支50万元作为临时应急零星救济款,用于解决特困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镇(街道)核实,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把关,由市慈善总会常设机构按权限审批。
第五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我市社会慈善项目。
2、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助残、助学、解困、福利设施建设等活动。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5、接收的向慈善事业捐赠的物资,不论多少,均需进行清点登记,专人管理,出入库须履行登记手续。接收的捐赠物资一般采用转赠的办法,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物品,可公开拍卖变现资金作为收入。
第六条 慈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动用慈善资金,由慈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会领导审批。预算内项目和5000元以内应急救济项目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项目由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项目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20万元以上项目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应报请常务理事会审定。
2、经费开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1)慈善总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
(2)资金款使用情况,由常设机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本会理事的监督。
(3)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以及审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办法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